消費者黃某花費4萬元到美容院除疤,后因效果不理想便要求美容院退款,結果遭到拒絕。黃某以美容院在對其實施美容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為由,將美容院告上法庭,雙倍索賠醫療費共計8萬元。
去年春天,消費者黃某來到本市河西區一家美容院,要求對方為其除去額頭上的疤痕。之后,黃某先后繳納醫療費4萬余元,簽署“A型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書”及“A型肉毒毒素注射后注意事項”。之后,美容院醫師王某于當日為其注射一針肉毒毒素和整形用膠原等。術后一個月,黃某發現額上的疤痕還是很明顯。經過調查,他發現醫師王某的執業類別為中醫,美容院卻對外宣稱王某從事美容醫療20余年,是著名的醫療美容專家。于是,黃某將美容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容院返還醫療費4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兩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到被告處就診,被告為原告除疤,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本案中,美容院的醫師王某已取得醫師執業證,在美容院從事中醫專業3年以上,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符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中關于醫療美容項目主診醫師的條件,具備為黃某進行診療的資質。雖然美容院對王某的宣傳與客觀事實不符,但不能證明美容院對黃某的診療行為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誘使黃某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駁回黃某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