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院審理一起案件:深圳某美容整形醫院一科室主任勾結該科醫生護士,在為患者進行診療時,私自收取診療費用近40萬元。市中院終審認為6名被告人職務侵占罪罪名成立,該科室原主任湯某莉獲刑3年,另5名被告人同樣被判刑。
利用職務之便私收診療費40萬 6名醫護人員被判刑
羅湖法院一審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湯某莉、吳某、金某婉、張某丹、鄭某梅、李某等人在羅湖區的深圳市某整形美容醫院微整形科任職期間,使用醫院醫療資源,在微整形科診療場所內為患者進行微整形診療,私自收取診療費用,共獲利39.44萬元,其中湯某莉15萬元、吳某8.36萬元、金某婉4.45萬元、張某丹4.93萬元、鄭某梅1萬元、李某5.7萬元。
羅湖法院認為,6名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39.44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遂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湯某莉有期徒刑3年,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金某婉、張某丹、鄭某梅、李某則均被判處管制1年。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被駁回
湯某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被害單位是服務性的醫序機構,并非將購進商品加價出售的商品零售企業,而湯某莉等6被告人均屬于該醫院的醫務人員,其職責是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他們與被害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相應薪酬,利用醫院的物質條件和無形資產,為患者進行整形美容手術所收取的費用,應當歸屬于被害單位所有。但湯某莉等6人利用其從事醫療服務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論處,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編寄語:整形需要去正規醫院機構就診,不能盲目去一些黑診所,導致得不償失,去正規醫院機構既能保證效果還能保證安全。(文章來源:深圳微博發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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