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發布消息為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加大對食品藥品嚴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者及相關責任人的重點監管力度,市食藥監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范瑜等19人列入本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
本次公告的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多數屬于未取得證照的保健用品店、網店、美容店等,均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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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
1、范瑜銷售假藥案
2017年10月起,范瑜通過非法途徑購入沒有國家許可銷售文號的標識為Botulax100、Placentex等多種醫療美容針劑,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醫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美容針劑等并為他人注射。
2018年1月9日,范瑜在上海市寶山區一二八紀念路988弄萬達金街2樓206-2室內,向他人銷售肉毒素注射并準備為其注射時被民警查獲,并當場查獲其用于銷售的“Botulax100”4盒、“美使癢丁注射液”9支、“Placentex”4支、“MISFILL+”8盒、“MEDITOXIN”5盒。
經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五種物品已具有藥品特征,未經批準注冊,依法按假藥論處。2018年5月7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7101刑初119號]:一、范瑜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查獲的假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蔡暢、黃俏瑤銷售假藥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蔡暢、黃俏瑤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結伙將購入的日本產“獅王祛痘膏”、“薩隆巴斯鎮痛貼”等藥品,通過蔡暢在淘寶網注冊的“擇日良品”網店及微信平臺銷售。
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在蔡暢、黃俏瑤居住地將二人抓獲,繳獲待銷售的日本鎮痛貼、龍角散等16種藥品共計449盒。蔡暢、黃俏瑤經營的“擇日良品”網店銷售藥品金額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經認定,涉案藥品入境均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亦未取得進口藥品批準文號,均應按假藥論處。
2017年5月11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4刑初491號]:一、蔡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黃俏瑤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在案假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四、禁止蔡暢、黃俏瑤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3、呂燕銷售假藥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呂燕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館2503號經營美容店,期間多次向他人銷售美容注射制劑。2017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在該址查獲“脂肪溶解酶”、“局部表皮麻醉膏”、“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各類注射制劑共77瓶(支、盒)。
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其中66瓶(支、盒)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20刑初1144號]:一、呂燕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4、汪利銷售假藥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間,汪利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館806號經營美容店,期間多次向他人銷售美容注射制劑。2017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在該址查獲“美使氧丁注射液”、“氨甲環酸注射液”、“L-抗壞血酸注射液”等美容注射制劑共167瓶(支、盒)以及“聚二氧六環酰胺縫線”等醫療器械共4包(盒)。
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其中160瓶(支、盒)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20刑初1145號]:一、汪利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5、蔡哲侖、楊艷、周蓓等人銷售假藥案
2013年9月,蔡哲侖租賃了上海市徐匯區天鑰橋路325號A座2223室并以香港菲思芭比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從事藥品批發、微整形注射、整形中介等業務,同時雇傭楊艷、張可、周蓓幫助經營,楊艷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和庫管,張可、周蓓負責藥品銷售和整形注射。蔡哲侖從臺灣等地非法采購大量“復合維他命B注射液”、“保肝注射液”、“加衛苗”等藥品或針劑,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加價批發、零售注射等方式銷售牟利。至案發,銷售數額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
2015年8月10日,蔡哲侖、周蓓被抓獲,2015年9月7日楊艷、張可被抓獲。公安機關在蔡哲侖的經營地、楊艷住處等查扣“愛服多樂注射液”、“安命活源”、“保肝注射液”、“循必利注射液”等二十余種藥品,經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查扣的18種藥品屬于按假藥論處的假藥。
2016年8月16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220號]:一、蔡哲侖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楊艷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三、周蓓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四、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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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保江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李保江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215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HCG300”、“AMYCORE”、“Lefcar5”、“DERMALCAIN”、“SMCREAM”、“美使癢丁”、“LipoLab”、“HUONSASCORBICACID”等八種藥品。同月29日,李保江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并扣押待銷售的假藥“HCG300”4盒、“AMYCORE”5盒、“Lefcar5”1盒、“DERMALCAIN”27支、“SMCREAM”6盒、“美使癢丁”2盒、“LipoLab”8盒、“HUONSASCORBICACID”1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八種藥品均屬于按假藥論處的藥品。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184號],判決如下:李保江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7、劉文明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劉文明在上海市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205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麻醉膏、玻尿酸注射注射劑、維生素C注射劑等三種藥品。同月29日,劉文明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并扣押待銷售的藥品麻醉膏(J-CAINCREAM)1盒、玻尿酸注射注射劑(CYTOCARE)8盒、維生素C注射劑(ASCORBICACID)6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三種藥品應依法認定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6年5月1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360號],判決如下:劉文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8、宋惠玲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宋惠玲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216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MEDITOXIN”、“GERMANYLIPOSRABIL”、“DERMALCAIN”、“BotulinumToxinTypeA”等四種注射劑藥品、麻醉藥品,銷售金額人民幣800余元。同月29日,宋惠玲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并扣押待銷售的假藥“MEDITOXIN”20盒、“GERMANYLIPOSRABIL”40盒、“DERMALCAIN”13盒、“BotulinumToxinTypeA”119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四種藥品均屬于按假藥論處的藥品。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183號]:宋惠玲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9、許郁敏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許郁敏在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藥品注冊證書的情況下,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舉辦的“第22屆上海國際美容美發化妝品博覽會”上銷售美使癢丁注射液等,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00元。2015年10月29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上述地點查獲美使癢丁注射液6盒、安命活源注射液36包、安節益2盒、硫酸鋅注射液3盒、美達康注射液1盒、臺灣新雞尾酒注射美白手術劑療法11套、臺灣新雞尾酒美白療法8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7種產品應依法認定為假藥。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182號],判決如下:一、許郁敏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10、于洋洋銷售假藥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于洋洋在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光大會展中心西館內1H18號攤位,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BiscotinInjection”、“LipoLab”、“Ascoribicacid”、“RapidandCleanCreamSMCream”、“Liporase”等五種注射劑、麻醉藥品,銷售金額人民幣22000余元。同月29日,于洋洋被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五種藥品均屬于按假藥論處的藥品。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4刑初261號]判決如下:于洋洋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繳獲的假藥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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